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0條 古蹟保存計畫之變更,應依訂定程序辦理。古蹟保存計畫之變更應通盤考量,並得視實際需要,或配合古蹟所在地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時程辦理之。變更計畫時,計畫書應增列變更理由、法令依據及變更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