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收到水下文資標的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
前項審議,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主管機關核准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最長以四年為限。
但有長期進行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屆滿,有續行調查、保存或發掘之必要者,申請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延長。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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