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二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第5條 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並以我國自然人擔任計畫主持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自然人或法人申請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