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掘主持人應於事前設置離岸或陸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
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品,發掘主持人應妥善清點、保存,不得由個人收存。
前項清點或保存有交接者,應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