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計畫主持人應確實依據計畫內容,監督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嚴守作業紀律,並管制潛水人員之作息、作業時間、方式及減壓程序。前…
- 第16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紀錄,得以文字、測繪或影像方式為之。
- 第17條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非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遺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目的,並儘可能以非破壞性之技…
- 第18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之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前項報告,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內容提出;主管機關並得核定要…
- 第19條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確保發掘品質及出水水下文化資產之安全維護。發掘出水作業前之準備,其工作項目…
- 第20條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應就個案依下列適合步驟為之:一、決定發掘範圍及測量基點,並公告周知所有作業人員。二、測量水下文化…
- 第21條發掘主持人應於事前設置離岸或陸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
- 第22條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於發掘結束一年內,將出水水下文化資產造具清冊及原始發掘紀錄報送主管機關;並於三年內,完成發掘報告,…
- 第23條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
- 第24條主管機關應依現地保存方式之不同,分別建立定期監測制度,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方式現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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