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3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前條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訓練。二、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之課程規劃與教材編定。三、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評量及合格證書之核發。主管機關得以自行或委託學校、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等方式,辦理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