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一、違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二、違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證書予他人使用。四、作業有違反潛水安全規範或要求。五、違反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