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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參加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訓練與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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