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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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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13條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13條
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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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參加水下文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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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如下:一、水下考古人員。二、科學潛水人員。三、海洋科學人員。四、保存科學人員。五、經主管機…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前條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訓練。二、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之課…
第4條
前條有關各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訓練之報名、參加資格、課程規劃與時數、教材編定、評量、費用及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
第5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專業人員訓練,各科目之考試方式及成績評量,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就參加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評量合格者,核發合格證書,並建置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名冊,公開於主管機關…
第7條
主管機關得推薦或優先聘用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辦理水下文化資產工作。
第8條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之評量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換發;每次換發之有效期限為六年。申請換發者,應…
第9條
科學潛水人員依據前條規定,申請換發合格證書者,尚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適合從事潛水作業之身體健康檢查報告。二、申請換發…
第10條
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二、…
第11條
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一、違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被處以刑罰,經判決…
第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參加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訓練與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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