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五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第25條 進入保護區之人民或團體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構)應即查報、制止、取締,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得撤銷或廢止其進入許可。前項行為人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進入保護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