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五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第23條 已取得保護區進入許可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一、申請書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許可。三、違反本法、其他法令規定或許可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