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三章 變更、廢止及其程序 第12條 保護區之變更程序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保護區之廢止程序,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事由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由者,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