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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其範圍:一、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變。
二、為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
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廢止:一、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悉已發掘出水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復存在。
二、水下文化資產滅失、減損其價值無從恢復。
三、其他已無劃設保護區必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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