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6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發掘出水 第36條 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及其發掘紀錄,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列冊陳報。前項水下文化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保存、維護;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保存或典藏機關(構)予以保存、維護。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之展覽、教育或推廣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