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水下文化資產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掘出水:一、涉及我國之國家歷史定位或認同。二、欠缺該水下文化資產會影響人類歷史解釋之完整。三、具重大商業交易價值,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護。四、為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之必要。五、因情況急迫或其存在環境變更,致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存、保護或管理。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發掘出水必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