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進行前條發掘行為者,除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提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優先使用非破壞性之技術及勘測方法。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方式或緊急處理方式,應由水下考古、水下作業及保存科學等專業人員共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