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七目所定文化景觀,包括人類長時間利用自然資源而在地表上形成可見整體性地景或設施,如神話傳說之場域、歷史文化路徑、宗教景觀、歷史名園、農林漁牧景觀、工業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設施、軍事設施及其他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