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傳統知識與實踐,包括各族群或社群與自然環境互動過程中,所發展、共享並傳承,形成文化系統之宇宙觀、生態知識、身體知識等及其技術與實踐,如漁獵、農林牧、航海、曆法及相關祭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