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第4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前項養成內容,應著重保存技術與保存者經驗傳承、保存實務、工作倫理及專業知識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