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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主管機關對於經登錄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以下簡稱保存技術)及經認定之保存者,應建置相關紀錄,並建立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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