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第3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用等實務應用工作,與人才養成及推廣活動,應優先聘用保存者。前項工作及活動非主管機關辦理時,主管機關應推薦保存者參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