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9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9條 已登錄之保存技術,無加以保護需要時,應予廢止;其保存者之認定,亦同。保存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團體解散或其他特殊情事,無法協助或進行保存、傳習及活用等工作者,得廢止保存者。保存者有前二項情事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