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為保存技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二、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三、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及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