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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就保存技術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一、保存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保存技術之名稱、文化資產之類別。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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