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8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一、公告資料。二、普查表或提報表。三、列冊追蹤之基礎資料。四、審議前之查證資料或現場訪查紀錄及其相關文件。五、審議會會議紀錄、保存技術及保存者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六、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