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7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7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分類。二、保存技術描述。三、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四、登錄、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五、公告日期及文號。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