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重要保存技術之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應擇下列急需保護者為之:一、有瀕臨滅失之虞。二、其特殊性對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具有全國性之重大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