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 第4條 法規:文化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