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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基本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
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促進其保存、復振及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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