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7條 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發許可後,申請單位持本部許可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輸入許可,並依關務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古物進口。前項經許可運入臺灣地區之古物,有特殊情形者,申請單位得向海關申請於陳列展覽場所執行進出口貨物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