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12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2條 獎勵由本人或推薦人檢具請獎事實相關資料,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項資料,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文建會審核通過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獎勵經查不實者,撤銷其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