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2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2條 歷史建築委託管理維護應由雙方訂定契約。前項契約內容應參考下列事項:一、契約當事人。二、契約標的範圍。三、管理期間。四、支出與財務計畫。五、權利與義務。六、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七、開放參觀與再利用營運計畫。八、管理期間修護計畫。九、緊急狀況之處理作業。十、委託協助事項。十一、監督與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