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18條 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損失,由國發基金負擔者,以該案件投資金額為限。文化部就前項損失,應提出合於相關法令所定必要文件及說明資料,供國發基金依會計及審計程序核銷後,認列損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