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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一、補助案有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
四、對於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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