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空間而減少租金之收益及(或)負擔下列費用之一者,得給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一、設置或修繕創作、育成、展演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或其貸款利息。二、已繳清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三、水費、電費、保險費或其他維持空間及其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四、其他經本部公告補助之項目。同時申請前項租金及費用之補助者,主管機關得擇一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