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法規: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8條 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區域性及均衡性。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總人數原住民、客家及場館所在地區域之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前項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