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依職務…
- 第1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 第11條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 第12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本中心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三、各場館年度營運方針之核…
- 第13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
- 第14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二、營運、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
- 第16條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
- 第17條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
- 第18條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19條本中心各場館置藝術總監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受董事會之督導,綜理各場館業務,並應列席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所…
- 第20條本中心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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