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二、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三、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會計室。七、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八、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九、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十、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