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4條 法規: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財務會計處理程序 第24條 財務會計處理程序包含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文化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