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文化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四、會計帳簿之種類及其格式。五、會計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六、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七、會計事務之處理。八、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