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文化法人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一項及前項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屆滿保存期限,應經文化法人之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同意後,始得銷毀;另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部分,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