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18條 法規: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8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