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17條 法規: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7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本條定義的名詞 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