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
- 第1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 第12條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 第13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三、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四、年度預算、決算…
- 第14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
- 第15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
- 第17條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
- 第18條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19條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20條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執行本院業務,並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 第21條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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