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第3條 本法之公告場所,應於公告後一年內設置專責人員至少一人。公告場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共同設置專責人員:一、於同幢(棟)建築物內有二處以上之公告場所,並使用相同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公告場所且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相同。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