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8條 法規: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第8條 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者,應依前項規定之二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最高至八小時。一行為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分機關同時處罰鍰及停工、停業處分者,其環境講習時數應從重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