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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7條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7條
法規: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第7條
環境
講習
對象接受環境
講習
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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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提供所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姓名及聯絡事項相關資料,經令限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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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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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受處分人,指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一、經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接受環境講習之自然人、法…
第3條
環境講習依本辦法辦理。但不包括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令…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處分機關令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一、經處停工、停業處分。二、一年內於同一…
第5條
除前條所定情形外,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得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其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
第6條
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提供所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姓名及聯絡事項相關資料,經令限期提供仍拒不提供者,處分機關得逕令該受處分人…
第8條
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
第9條
非主管機關之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者,應移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環境講習。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依受處分人違反之法律,依附件二環境講習課程規劃一覽表規劃環境講習課程,其實務課程,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以體驗、實習…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於辦理環境講習十四日前,以環境講習通知單通知環境講習對象及受處分人。
第12條
環境講習對象應攜帶環境講習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依前條通知單之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國人者為國民…
第13條
經指派之環境講習對象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接受環境講習者,由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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