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6條 法規: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第6條 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提供所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姓名及聯絡事項相關資料,經令限期提供仍拒不提供者,處分機關得逕令該受處分人之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