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12條 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所送文件及認證證明文件記載事項有異動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文件應於報請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