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12條 設施場所申請認證所送文件有異動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文件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